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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楚理工学院普通招生申诉处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8-03-01 作者:  来源: 浏览次数:

 

荆楚理工学院普通招生申诉处理办法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》《荆楚理工学院招生章程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产生异议,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专科生。

第二章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

第四条 学校成立荆楚理工学院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”),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产生异议提起的申诉。

第五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11人组成,主任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,委员包括监察部门负责人、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人、教务处负责人、学生工作处负责人、学校法律顾问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。对于复杂争议问题,可以聘请校外法律、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。

第六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。

第七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,应即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生录取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受理。

第八条 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自行回避:

1)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;

2)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;

3)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。

第三章  申诉的受理

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招生录取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公示之日起10日内,向招生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。

第十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。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,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1)申诉人的姓名、学号、身份证号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;

2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、要求;

3)提出申诉的日期;

4)申诉人签名。

第十一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,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:

1)申诉事项是否属于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范围;

2)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。

第十二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并通知学生。

1)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决定受理,并出具受理决定书;

2)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,书面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。逾期不补正的,视为撤回申诉;

3)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决定不予受理,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
第十三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,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10日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,可延长15日。

第四章  申诉的复查

第十四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、全面、客观地收集证据,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,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:

1 要求学校相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、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;

2)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专门会议的方式处理申诉。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,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;

3)法律、法规、规定准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。

第十五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,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:

1)申诉证据是否充分、确切;

2)招生录取决定依据是否准确;

3)招生录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;

4)招生录取结果是否合理;

5)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。

第十六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,应当如实做好记录,形成纪要。

第十七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,应当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,区别不同情况,作出下列复查决定:

1)认为处理决定正确的,作出维持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;

2)认为处理的事实、证据、依据、程序、结果等存在不当,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。

第十八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,应当形成复查决定书。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1)申诉人的姓名、学号、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;

2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及要求;

3)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、理由及适用的依据;

4)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;

5)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;

6)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获得行使权利的期限。

第十九条 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告知学生本人。

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二十一条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,学生可以撤回申诉。要求撤回申诉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。撤回申诉后,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申诉。

第五章   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31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招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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